医疗保险

成都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政策

2021-02-23 15:25:14医保办

成都市城镇职工生育险报销政策

根据成医保发(2019)30号文件精神,成都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后,我市生育保险报销政策如下:

   一、生育险报销待遇标准

  生育险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计划生育医疗费、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等待遇。女职工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和男职工的配偶生育时,用人单位已为其连续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生育保险待遇按以下标准支付:

1、产前检查费。参保女职工在办理生育登记后,发生的门诊产前常规检查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支付:

生产或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500元;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300元。

2、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分娩,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支付:

顺产2000元;难产(含剖宫产)3000元;生产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400元。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500元。

3、生育津贴。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前已办理生育登记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

4、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宫内施行放置节育器157元;宫内施行取出节育器160元;施行输精管结扎术150元;施行输卵管结扎术510元; 施行输卵管结扎后复通的993元;输精管结扎后复通的993元,计划生育流产按生育医疗费中终止妊娠的待遇标准支付。 

5、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其配偶生育时未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按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标准给予报销。

男职工配偶或已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含产前检查费),但未达到本规定生育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总额的,报销其差额部份。

 二、其他有关问题

1、不属于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参加了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条件的,其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可按以上标准支付。

2、参保人员治疗生育并发症,合并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生育医疗费或计划生育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后,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3、参保人员因异位妊娠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

4、对持有四川省行政区域外签发的生育服务证参保人员因生育住院就医,由个人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后回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单位参保职工由用人单位经办人为其办理。

                   咨询电话:85037120-8077